周继华律师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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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继华律师,广州医疗事故罪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现在在我国有了很多的医疗纠纷案件,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我国现在的医疗水平不够高以及现在的我国人口的基数太大所以很多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事故的发生就必然有其处理流程。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医疗纠纷案件处理流程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纠纷案件处理流程
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调解方式如下:
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可以卫生行政部门第三方来进行行政调解。第三方处于居中地位,通过规范教育,说服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三、医疗纠纷新特点
1、数量逐年增多:医疗投诉多,要求医疗技术鉴定的多,要求伤残鉴定的多,同时新闻媒体参与的也增多;
2、院方败诉的增多:新的所采用的;举证倒置;,使医院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增多;
3、赔偿数额增大:医疗纠纷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向医院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只要有对医院不利的情况,尤其是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时患者和家属就大肆喧闹,要求赔偿,数额越多越好;
4、处理困难增大:多数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复杂,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而且社会各界一般认为患者是弱势群体应当加以特殊保护,因此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5、社会影响增大:特别是有些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因患者要求高额赔偿不能满足,而反复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及相关媒体投诉,加之有些媒体缺乏医学知识,不明事实真相,盲目炒作,给医院的声誉造成极大损坏。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医疗纠纷案件处理流程的全部内容。医疗纠纷的处理是现在国家十分重视的一件事情,但是医疗事故的解决不仅依靠国家解决还依靠我们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医疗纠纷,对于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患者和医生都有,我们应该明确的认识自己的义务与,才能够减少矛盾发生,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医疗纠纷处理原则中的无过错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
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在美国医疗侵权行为适用该原则,而这原则又常常和保险制度、损害分担制度联系在一起。
在我国适用无过错原则的主要有:危险、产品、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职务侵权的民事、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有学者主张我国在医疗侵权领域采用无过错原则,并结合保险制度实现对受害人最充分的补偿。
医疗纠纷原则中的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在输血后意外感染丙肝的案件审理中,在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令采供血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采供血机构通过保险来由保险公司分担其。但也有一些省市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因为采供血机构或者临床用血机构存在过错或是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而判令巨额赔偿。
所以,医疗机构是否要承担和赔偿需要通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来认定,这四要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正式施行。新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把医疗事故民事的性质归属于民法上的侵权。
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倒置。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生效的第七章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推定是院方的过错。因此,当前医患纠纷中的部分举证实际上已经转移至患方。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和解应注意以下问题:
医患双方的和解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就民事进行协商,不能规避当事医院、当事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和刑事。
参加和解的患方必须直接与医院发生利害关系,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权利,依法承担民事义务,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继承人、代理人等。
参加和解的院方必须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长参加和解,其代表医院的行为,应认定合法有效。医院的其他人员如参加和解,要持有盖有医院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其和解行为才合法有效。
第四十八条对调解进行了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可见,已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
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举证方面,患者对患方和院方存在医患关系,以及产生了损害后果负有举证,院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有哪些,它包括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医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医疗水平,而患者应该更多的体谅医